关于印发《华中师范大学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3-10-25 点击数:

关于印发《华中师范大学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华中师范大学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议事规则》已经学校2023-2024年第一学期第3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华中师范大学

20231014


华中师范大学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招标与采购管理,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根据《华中师范大学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和《华中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华中师范大学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领组”)会议是学校专门研究和决策招标与采购工作重大或重要事项的会议。

招领组组长由主管招标与采购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为财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后勤保障部、基建处、信息化办公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招领组会议由组长负责召集并主持召开。

第四条 招领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成员参加方能召开。招领组会议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两次。遇到临时重要事项或重大问题,报经组长同意,可适时召开。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根据《华中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招领组对全校招标与采购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议事范围如下:

(一)讨论、审定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规章制度,报学校批准。

(二)议决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中的重大和特殊事项。

(三)指导和督察学校招标与采购相关部门履行工作职责。

(四)根据招标办、监察处受理的供应商质疑、投诉情况,对质疑、投诉事项进行研判处理。

(五)对推荐进入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名单进行审定。

(六)对因客观因素与情形复杂、难以按常规程序采购的政府采购限额(货物、服务100万,工程120万)以下项目,进行采购方案的审定。对不适用《政府采购法》的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或涉密临时采购,进行审议。

(七)对学校有关部门或单位违规自行采购或拆分项目的行为进行处理;对在招标采购工作中出现的重大违规违纪行为进行研究,并向学校有关部门移交事实材料。

(八)其他应当交由招领组讨论研究的事项。

第三章  议题的提出

第六条 需要提交招领组讨论的议题,由议题提出单位将汇报材料以书面形式(单位盖章、主要负责人签字)和电子版本提前一周交到招标办,招标办进行审查和汇总。

第七条 议题提出单位应提供客观真实的情况介绍、需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建议和方案。汇报简明扼要,重点突出,诉求明确。

附件材料应详实,货物或服务项目材料主要包含:调研和论证材料、单位集体讨论意见(会议复印件)等;建设工程项目材料主要包含:立项批文、论证及建议方案,单位集体讨论意见(会议复印件)等。涉及几个部门的议题,相关部门应先进行沟通,提出建议解决方案。

第八条 根据议题情况,招标办向学校办公室提出召开招领组会议的申请,由学校办公室报招领组组长同意后,确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第四章  议事程序和会议纪律

第九条  招领组会议议事程序如下:

(一)议题讨论实行一事一议。由议题提出单位主要负责人、具体经办人到现场对议题进行简明扼要情况报告,对问题的主要原因、建议方案或具体诉求,进行明确说明。

(二)与会成员对每个议题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后进行表决。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达到应到会招领组成员三分之二为通过。涉及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

(三)会议主持人归纳、集中与会人员意见,作出明确决定。

(四)招领组会议结束后,招标办应及时整理出会议相关决议,形成会议纪要,报组长签发。

第十条 招领组成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的人员,应事先向主持人请假并委托本单位相关领导参会。

第十一条 招领组成员及参会人员对会议涉及保密事项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二条 议题内容与成员或其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该成员应回避。

第五章  决议执行与落实

第十三条 招领组会议形成的决议,校内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招标办要将会议议决的事项建立清单,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定期督办落实检查,确保决议执行到位。

第十四条 在情况发生变化或执行决议过程中出现新问题,不适宜或者不可能按原决议执行时,应提交招领组会议进行复议。

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议,征求组长意见后进行调整,并在下次招领组会议上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招领组会议的会务工作由招标办负责,包括拟制议题、制发通知、准备会议材料、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等。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招领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202310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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