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中师范大学经营性资产
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华中师范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学校2023-2024年第一学期第3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华中师范大学
2023年10月14日
华中师范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资委)议事决策程序,健全经资委议事决策机制,提高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绩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校内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经资委是在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代表学校行使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监督职能的机构。经资委代表学校对武汉华中师大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履行股东职责,对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出版社)履行直接监管职能。
第三条 经资委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财务、国资管理、产业、出版等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人事部、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担任。经资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经资办)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经资委会议会务工作,跟踪或督办会议决议落实情况,及其他经资委交办或转办事项。
第四条 经资委对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中的重大重要事项,采用工作会议形式进行研究、审议或审定。经资委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若遇紧急情况可以召开专题会议。经资委会议由经资委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必要情况下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五条 经资委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经资办负责汇总并进行初步审查。经资办汇总议题和材料后报经资委主任委员确定。议题确定后,经资办将会议通知及材料于开会前送达至各位委员。
第六条 以下重大事项,经资委研究审议后,根据学校相关会议议事规则,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决策。
1.学校经营性资产配置方案及重大管理制度;学校全资、控股企业发展规划、经营方针、重大改革方案;
2.学校全资、控股企业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清算及改制、上市、股权转让等。
3.学校全资、控股企业10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资产处置、投融资计划、举债、担保、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等事项,100万元及以上的损失核销事项。
4.学校全资、控股企业董事长、董事及学校派出的其他重要二级企业高管人员任免;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5.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经资委研究审议的事项。
第七条 以下重要事项,资产公司董事会、出版社董事会审议后提交经资委研究审定。
1.学校全资、控股企业章程修正案。
2.资产公司、出版社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500万及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的投资计划,100万元以下的损失核销事项。
4.资产公司、出版社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及奖惩方案。
5.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6.学校授权经资委审议批准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下列事项,资产公司董事会、出版社董事会审定后向经资委报告或备案说明。
1.学校全资、控股企业的重要制度、重要决策、重要投资、财务、人力资源管理情况。
2.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情况。
3.学校全资、控股企业审计、风险控制、考核和奖惩情况。
4.资产公司董事会、出版社董事会职权范围内,认为需向学校经资委报告或备案事项。
第九条 经资委会议议题,由相关单位提交给经资办,经资办汇总整理后,报经资委主任委员审定。拟提交经资委会议的议题涉及到其他部门,议题提交部门和经资办必须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形成统一意见;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议题时说明情况和理由,并提出倾向意见。
第十条 经资委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专题会议。
第十一条 经资委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才能举行。会议决议事项须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在研究有关议题时,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并作相关议题的说明。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十二条 经资委会议会务工作由经资办具体负责。经资委会议召开需提前一日发出书面通知。经资办负责会议召开的各项准备工作。不能按时出席会议的经资委委员,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以书面形式交经资办。经资办做好会议记录,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报经资委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十三条 经资委会议有关决议涉及到需保密或内部敏感事项,全体到会人员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经资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华中师范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华师行字〔2015〕2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