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机构

1. 华中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华中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领导机构,其具体职责是:研究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对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加强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审议监管学校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相关事项,维护学校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效。

2.华中师范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

华中师范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学校经营性资产监督和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经营性资产管理和运营活动中重要事项的决策,其具体职责是:审议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经营业绩等进行考核;听取独资企业、独资公司工作汇报;指导和推进校办企业改革和规范化建设;审议资产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控股企业的分立、合并、变更、破产、解散及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审议学校出资企业的重大资产处置、投融资计划、发展战略规划;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学校提出资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员的建议名单;行使对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中违规行为的处分权;研究讨论其他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方面的重要工作。

3. 华中师范大学招标与采购领导小组

华中师范大学招标与采购领导小组对全校招标与采购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其具体职责是:制订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政策和规程,报学校批准;议决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解决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和督察学校招标与采购相关部门履行工作职责;根据招标办、监察处受理的供应商质疑、投诉情况,对重大或复杂的问题进行研判处理;审定学校“采购评标专家库”专家名单;对因客观因素与情形复杂、难以按常规程序或流程采购的项目,进行采购方案的审定,对不适用《政府采购法》的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或涉密临时采购,进行审定;对学校有关部门或单位违背规定自行采购或违规拆分项目的行为进行处理;对在招标采购工作中出现的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向学校提出处理建议;其他应当交由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研究的事项。

4. 华中师范大学所属企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职责为,统一领导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工作,总体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改革工作方案,审议相关改革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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