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采购服务(货物)类“一采X年、每年一签”项目办理暂行规定​

作者: 时间:2019-12-16 点击数:

华中师范大学采购服务(货物)类“一采X年、每年一签”项目办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此类服务项目的资金来源一般为(校内)自筹资金;项目的服务内容或供应商的投入具有跨年度的连续性、稳定性,或者项目额度不大,供应商响应和竞争不够激烈,或者每年招标采购导致成本过大。

第二条 用户单位在项目立项论证中,应有一采X年、每年一签”的论证意见,理由充分,资金来源明确,每年考核方案合理,续签下一年度的条件设置得当。

第三条 用户单位在采购管理系统中提交采购申请,采购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后,招标办负责采购

采购申请的内容作到“应填尽填”。在“项目概况”栏目中,应有单独段落写明:“本项目一采X年、每年一签”。有“一采X年”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报告的,论证报告需上传附件一并提交。

第四条 用户单位次年或第三年办理续签手续,按以下流程执行。

(一) 用户单位在采购管理系统中提交采购申请

项目名称:填写第一次采购项目名称,并在名称后括号备注“第二年续签”;项目概况中填写:根据201XX月”XX项目(编号XXX、招标文件PX页、XX合同书)以及经我单位考核合格,同意与供应商(或原中标人)签订201X年第二年度服务合同。“建议采购方式勾选单一来源。第一次采购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扫描件作为附件一并提交。

(二)采购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三)招标办进行单一来源公示无疑义后发布成交公告。

(四)供应商凭《成交通知书》,在学校采购项目主管部门的协助下,由用户单位与供应商协同,办理学校规定的签订合同的内部流程,签订学校法人与供应商双方协议(合同)。

第五条 履约管理、验收,服务年度考核,付款及质保金到期退还等,采购资料保存与归档、质疑或投诉处理等,均执行学校《采购管理办法》中的一般规定与要求。

第六条 用户单位、供应商若提出中止或终止下一年度续签,应提交书面说明,经采购项目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交招标办备查。

第七条 需要连续、稳定、长期供应的货物、大宗物资、常用耗材等货物类采购项目,经用户单位充分论证、由采购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招标办认定不违背法律制度规定的,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招标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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