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文件
关于印发《华中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教育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管理授权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厅〔2007〕4号)等文件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的管理,学校制定了《华中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并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华中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华中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管理授权审批暂行办法》和《华中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产权注销以及学校国有资产产权性质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划转其使用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调拨、对外捐赠以及货币性损失核销等。
(一)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二)报损,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三)出售,指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主要指固定资产的处置。
(四)出让、转让,指国有资产以有偿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主要指无形资产与对外投资的处置。
(五)调拨,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其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包括校内调剂、无偿划转等。
(六)对外捐赠,指学校国有资产对外以无偿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指学校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债券等货币性资产发生损失,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核销的资产处置。
第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基本原则
(一)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的统一领导下,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国有资产处置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他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二)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必须经过论证或鉴定,或持有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强制性处置意见,否则不能启动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三)处置资产的价格以及报废资产的残值,必须经过评估、竞标或集体协商的方式确定。
第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下,批量价值在4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的处置,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或鉴定并审核,报国资办审批。
(二)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40万元以下,批量价值在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或鉴定,国资办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并由国资办报教育部备案。
(三)学校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以及单位价值在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仪器设备的处置,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或鉴定,国资办审核,并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四)凡一次性处置的国有资产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800万元以下的事项,由国资办会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或鉴定,主管校领导审核,国资办上报教育部审批。
(五)凡一次性处置的国有资产价值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由国资办会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或鉴定,国资委审议并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上报教育部审核,财政部审批。
第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申报程序和实施
(一)学校各单位拟处置国有资产,应先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申报,提交拟处置国有资产的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并填报《华中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见样件一)(该表在国资办网站上下载)。如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还应提交相关材料。
(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华中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签署部门意见后报国资办。
(三)国资办在审查《华中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并签署意见后,按第四条所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如需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由国资办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四)国资办会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资产处置的具体工作:
1.确定处置底价。对原值超过100万元的资产要组织评估,确定合理的对外处置底价。
2.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邀请买方,被邀请的买方要求在3家以上。
3.会同财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组织拍卖活动。
4.与成交方签订协议,并督促成交方履行协议,同时做好相关记录,由国资办备案。
第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账务处理
(一)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后,各相关部门要以国有资产处置的批示和《华中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处置通知书》(见样件二)为依据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财务处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调整有关资产账目,国资办调整学校资产总量,资产使用部门调整备查账,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各相关部门账务处理的时间应在国有资产处置完后一个月之内完成。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先全额上缴学校财务的基础上,按下列原则管理使用:
(一)该项收入主要用于学校固定资产更新改造专项基金,由财务处统一安排使用。
(二)后勤集团资产处置收入,属学校投入的按学校统一规定执行;属后勤集团自筹资金的纳入集团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基金。
(三)学校投入校办企业的固定资产报废,没有办理资产划转手续的,按学校统一规定执行;已经办理划转手续的,其资产处置的收入可留作企业作为更新改造基金。
(四)在资产处置的收入中安排30%的资金,用于聘请专家鉴定、搬运工力资和奖励等费用支出,由国资办会同财务处管理使用。
第八条 为加强学校资产处置管理,处置后的资产运出校门时,应由买方持国资办出具的资产处置证明到保卫处按相关规定办理出门证,门卫方可放行。校内其他单位和部门均不得自行到保卫处办理出门手续。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并使国有资产受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并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罚;触及刑律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校办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按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如国家有新规定,则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样件一:华中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样件二:华中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处置通知书